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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鼓勵研發暨銷售紀念商品徵選要點
  • 發布單位:觀光處

金門縣政府鼓勵研發暨銷售紀念商品公開徵求 公告

一、 徵求名稱:「金門縣政府鼓勵研發暨銷售紀念商品」公開徵求
二、 徵求期間:110年11月11~30日止
三、 內容摘要:
為擴大景點空間使用多元性,導入民間力量鼓勵地區創生,研發更多具本縣代表性、紀念性及文化內涵的文創、青創商品,陳列景點展售,進而延伸藝文體驗,提升民眾參訪或停留意願,刺激旅遊與消費,共同行銷金門觀光。
四、 商品得具下列任一設計要素:
1、 需有本縣古蹟、景點意象及城市文化內涵者。
2、 以本縣人、文、生態、地理相關設計為主軸,並著具特色主題。
3、 配合節令、活動需求,設計顯見紀念性及行銷魅力者。
五、 申請方式:檢具相關文件、填具申請表單向本府提出申請(親送或郵寄)
六、 收件地點: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號3樓 金門縣政府觀光處(大陸事務科)
七、 審查方式:本府組成商品徵選審議小組,進行徵選事宜。
八、 附加說明:
1、 設計生產商品必需著重品質與包裝設計、時尚性與實用性、發展潛力與經濟產值,並且須符合環保與品質衛生安全,及其他法令規定。
2、 經徵選入選後,先行三個月試賣,試賣期結束後,依銷售數量、利潤、商品特性及需求,評估是否列入長期販售之商品,評估結果經核定後,本府將列寄賣品方式管理,販售期間,商品抽成金額本府均以售價一成五為之認列原則,公益商品不受此限。
九、 諮詢電語:(082)318823 分機 62733 王先生

  • 點閱次數:452
  • 上版日期:1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