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部114年10月22日農防字第1141863080號公告,僅限制禁止搬運該公告所列廢棄物至豬隻飼養場所及使用該等廢棄物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1案,轉知相關養殖業者周知。
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10月23日農牧字第1140043440號函辦理。
二、 查農業部旨揭公告(附件1)僅限制禁止搬運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至「豬隻飼養場所」,並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並未限制搬運上開廢棄物至「豬隻飼養場所」以外之場域及使用,且其再利用方式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另查環境部114年10月23日環部授管字第1147126248號公告(附件2),自114年10月23日至114年11月22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